怀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发布日期:2017-01-23 16:38 责任编辑: 和永红 来源: 怀宁新闻网 浏览量:1039
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,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等规定,经研究,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:
一、禁火期: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:怀宁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、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。
三、在禁火期内,禁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:
(一)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;
(二)祭祀活动时点烛、燃香、烧纸、燃放鞭炮;
(三)农事活动时未经批准烧灰积肥、炼山、烧田埂地坝;
(四)吸烟,使用火把照明,野炊;
(五)儿童、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;
(六)燃放孔明灯,以及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四、法律责任:违反森林防火禁火相关规定的,分别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处理;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进入林区必须做到“五不烧“、“十不准“
“五不烧“
一、未经批准不烧
二、未开好防火线不烧
三、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
四、风大不烧
五、无多人看守不烧
“十不准“
一、不准烧荒烧垦、烧荒积肥、烧田埂草;
二、不准上坟时烧纸、烧香、放鞭炮;
三、不准在林区吸烟;
四、不准在野外烧蜂、烧蚂蚁、烧火驱兽;
五、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;
六、不准炼山造林;
七、不准痴、呆、精神病患者、小孩进入林区;
八、不准见火不报、不救;
九、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、生火野炊;
十、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、了望台(哨)。